河南大宏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博诚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大宏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6625号之一
原告:河南博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刘口乡张彭村405国道超限站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45YCC89G。
法定代表人:李长义,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茹,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大宏远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关津乡乡政府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45CWEM09。
法定代表人:李玉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刁谦,男,汉族,1990年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博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博诚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窦玉巧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