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终107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博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二期24栋2单元12层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博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2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武汉博翔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2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31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