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柏林圣康空氧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威海柏林圣康空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君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91民初769号

原告:威海柏林圣康空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1393730。

法定代表人:徐源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选辉,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华,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2799号银座中心5号楼2单元1405室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3068415580。

法定代表人:杨印臣。

原告威海柏林圣康空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威海柏林圣康空氧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柏林圣康空氧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要求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200元并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2日,威海柏林圣康空氧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医用制氧机买卖合同》,约定由威海柏林圣康空氧科技有限公司向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一台3立方医用筛制氧系统设备,合同标的额为128000元。合同签订后,威海柏林圣康空氧科技有限公司依照约定交付了设备,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仅支付96800元货款后,剩余款项至今未付。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欠付威海柏林圣康空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200元属实,2020年8月31日,威海柏林圣康空氧科技有限公司向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发送了《律师函》,通知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15日前履行付款31200元的义务,但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威海柏林圣康空氧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200元,并以31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由济***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董合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于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