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6036号
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工业园区塘坊西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748532346。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8元,由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