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20民初4771号
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工业园区塘坊西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748532346。
法定代表人:冷念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溪,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普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389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63896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决被告支付本案受理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截至2019年4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3896元,约定于2019年12月31日付清,但到期后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瑞普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示了如下证据:1、《发货清单》,清单上载明了货物名称、计算单位、发货日期、数量、单价、金额、含税金额、发货单号等内容。拟证明其向被告所发货物的具体型号、数量和金额。2、《付款承诺函》,该承诺函系**(甲方)与瑞普公司(乙方)于2019年4月16日签订,内容为:“甲方于2016年7月至11月累计收到乙方电缆电缆物资总金额为壹拾万零叁仟捌佰玖拾陆元整(¥103896.00元),截止2019年4月16日甲方共计支付乙方物资款为肆万元整(¥40000.00元)。甲方还欠乙方物资款为陆万叁仟捌佰玖拾陆元整(¥63896.00元)。甲方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乙方的有物资款。”拟证明,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认可尚欠原告货款金额。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瑞普公司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瑞普公司与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被告签字确认的《付款承诺书》,能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付款承诺书》上载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3896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现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按承诺支付尚欠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3896元,并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为此,**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389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63896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6.20元,由被告**承担,并限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对原告预交的受理费716.20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审 判 员 刘云金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白琳琳
书 记 员 王艺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