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执422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壁山区工业园区塘坊西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748532346。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01月17日出生,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20民初477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6389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股权信息、对外投资记录、不动产及车辆进行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记录、无房产、无车辆、无股票。查得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000元,本院扣划后支付给了申请人;并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发布失信人员名单等措施;本院对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法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中申请人未受偿债权为人民币58896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执42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佳荣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鲍仲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蒲 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