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577号
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工业园区塘坊西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748532346。
法定代表人:冷念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溪,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箴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成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