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5015号
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工业园区塘坊西四路。
法定代表人:冷念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溪,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
法定代表人:余建国,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蜀光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