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财保45号
申请人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工业园区塘坊西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748532346。
法定代表人冷念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锦堂,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南京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芜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67226668N。
法定代表人陈友福。
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1年2月2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已驳回起诉,申请人重庆瑞普电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执保669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南京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36.58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