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中南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19554号 原告:某某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某。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第三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本院审理的原告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