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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马钢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81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马钢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昭明路与新化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住介休市义安镇安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马钢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0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6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终结(2018)晋0781执恢11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