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禹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宝临电气有限公司;禹城市禹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482民初594号之一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方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7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价值4370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7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