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482民初594号之一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装备制造基地(方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7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价值4370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7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