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2执1471号
申请执行人:时科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山东安丘泰隆农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山东省潍坊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2民初1252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时科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山东安丘泰隆农资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山东安丘泰隆农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时科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告知本院涉案车辆沪C8XXXX不知去向。
现由于涉案车辆不知去向,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卓君
审 判 员
顾红兵
审 判 员
杨 亮
书 记 员
杨 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