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99某某与南通翔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苏富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599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9月2日生,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飞,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翔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62916256N,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万寿南路999号(软件研发大楼1号楼522室)。
法定代表人:司福明。
被告:江苏富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174311235,住所地盐城市毓龙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单正兵。
被告:海安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海安市中城街道江海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郁江。
原告***与被告南通翔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江苏富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安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1元减半收取44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卢义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晓丽
书 记 员 陈小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