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2208号
原告:**占,男,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庆忠,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富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174311235,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单正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为忠,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汉楼,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占诉被告江苏富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汉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占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占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占负担。
审 判 员 徐连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倪吉美
书 记 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