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4332号
原告:南京万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28号综合区场地23号。
法定代表人:甄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富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朝阳区西苑商务大厦33幢12楼1211室。
负责人:张玲。
被告:江苏富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毓龙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单正兵。
原告南京万美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富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富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经催缴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巧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毕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