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2民初10297号
申请人:宜兴市高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南新东路20号。
被申请人:江苏富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毓龙东路51号。
原告宜兴市高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富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兴市高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富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5911256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富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5911256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世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