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冠卓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富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1222号
原告:苏州冠卓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九盛港路**。
法定代表人:王志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萌之,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懿迪,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富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毓龙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单正兵。
原告苏州冠卓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富邦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苏州冠卓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冠卓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冠卓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4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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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胡云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丁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