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昆民执字第241-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力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东元村委会螃蟹菁。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凯邦瑞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海源北路*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关于云南力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凯邦瑞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4)昆民四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力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5650955元。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待执行的债权为5650955元(含本金、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执字第24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云南力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云南凯邦瑞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