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力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云南力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攀枝花丰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402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力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东元村委会螃蟹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68127423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丰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高粱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4186490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云南力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攀枝花丰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攀枝花丰源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1903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27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2、向攀枝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已被他案查封暂不能处置;3、向公安交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车辆信息,亦被他案查封,现被执行人拟以所有的车辆进行以物抵债未有结果。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有财产但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家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