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安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恒安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轩业天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82民初3437号
原告:山东恒安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55092446X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北轩业天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胜佛镇沙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074881576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恒安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轩业天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轩业天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恒安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轩业天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诉讼保全费420元,由原告山东恒安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