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982民初3933号
申请人:****,男,1984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申请人:山东恒安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
社会统一代码:9137098255092446X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恒安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安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安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李喆、****在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金160000元。
案件申请费1040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