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中兴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603执82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兴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新县人,该公司员工,现住河南省洛阳市纱场西路85号院2栋401室。 被执行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中兴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晋06民终57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1800元、奖金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90元及执行费220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但通过网络及线下扣划均因账户为农民工工资账户而失败,经调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负债很多,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