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4民初1065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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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