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昇阳出口加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4民初1065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