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391民初4292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建设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麒麟路24号。
负责人:***。
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宋门关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建设工程分公司、河南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