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7民初24745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原告:***,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六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六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苟某,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康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