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某某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5)川1403执1258号
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川14民终54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货款本金337,360元及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7,303.79元支申请人,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129元支本案执行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14民终5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