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源通锦实业有限公司

某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创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22412号 原告:某源通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某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某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某源通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源通锦实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源通锦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源通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