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92民初9194号
原告: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张瞿村,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MA299EHQ7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新码头南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886944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某某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金山街道栖霞路1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749747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1幢2单元5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756410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科兴路西段7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05747336X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逸都路1号1栋2单元3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94670334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某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6.69元,由原告乐清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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