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6财保7号
申请人:**县***大型钢模租赁站。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县汉源街道办***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26MA6YT4UT69。
经营者:***,系该租赁站负责人。
被申请人:宏源通锦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3段5号1幢2**5楼11号,统一社会信代码:91510100587564103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县***大型钢模租赁站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宏源通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湾支行(账户:1158********)资金226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县***大型钢模租赁站以***名下车牌号陕FS××**奥迪牌汽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宏源通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湾支行(账户:1158********)资金226000元予以冻结。
二、查封申请人**县***大型钢模租赁站以***名下提供担保的车牌号陕FS××**奥迪牌汽车一辆。
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届满后申请人未申请人民法院办理延期手续,冻结、查封的效力自然灭失。
案件申请费1650元,由申请人**县***大型钢模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