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34700号
原告:宏源通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1幢2**5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756410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创富路3号3幢负3层至1层(所在楼层名义层负2层至2层)、21层21-3至21-5(所在楼层名义层22层)、22层至29层(所在楼层名义层23层至3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3690B。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宏源通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险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宏源通锦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宏源通锦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宏源通锦实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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