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892号
申请人:江苏奇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新官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23534751A。
法定代表人:朱明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宏源通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阳大道三段5号1幢2单元5楼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7564103A。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
被申请人:张旭东,男,198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申请人江苏奇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立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宏源通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通锦公司)、张旭东合计价值41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奇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源通锦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张旭东的银行存款合计4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宏源通锦公司、张旭东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奇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