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271财保138号
申请人: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0056641451X9。
法定代表人:魏周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迎宾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686064833D。
法定代表人:生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号×××)、在中国银行嘉峪关新华中路支行存款(账号×××)、在建行嘉峪关核城支行存款(账号×××)、在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号×××),以上保全价值共计279098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瑞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号×××)、在中国银行嘉峪关新华中路支行存款(账号×××)、在建行嘉峪关核城支行存款(账号×××)、在嘉峪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号×××),以上保全价值共计279098元,期限均至2020年12月3日。
保全申请费1916元,由申请人白银有色长通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