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624执2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荣裕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6938036XG),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区百官街道新建路1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荣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荣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且当事人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624执2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