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裕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区百官林炳军建材经营部与浙江荣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4民初631-2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锦茂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4MA2D6G703X。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丰,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倩,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荣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新建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6938036XG。

法定代表人:薛梁。

本院在审理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浙江荣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荣裕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浙江荣裕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56元,依法减半478元,财保费4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孟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春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