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4民初631-2号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建材经营部,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锦茂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04MA2D6G703X。
责任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丰,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倩,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荣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新建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6938036XG。
法定代表人:薛梁。
本院在审理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浙江荣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荣裕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绍兴市上虞区百官***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浙江荣裕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56元,依法减半478元,财保费49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孟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春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