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753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澳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开发区西区中南三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道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天津滨海澳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6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澳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等233185元。
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经查,被执行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存款,被执行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233185元,执行过程中已受偿0元,放弃0元,未受偿233185元。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 绮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