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民初3141号
申请人:天津滨海澳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西区中南三街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天津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佳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162号-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天津滨海澳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佳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滨海澳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佳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27471479325)银行存款人民币60413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责任限额604131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滨海澳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辽宁佳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业支行账号7200********银行存款人民币604131元予以冻结,冻结时间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