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6150号
原告:天津滨海澳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中南三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森海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项城市交环路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滨海澳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森海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滨海澳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滨海澳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