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果通知书
(2018)粤0306执保3433号
深圳市君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你单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8)粤0306执保3433号执行裁定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楚雅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深圳龙兴支行账号44×××61账户存款,已实际冻结人民币204.81元,冻结额度为人民币876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期限自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6月24日。
二、如案件未审结、已审结未生效、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或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你(你单位)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直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三、你(你单位)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或就有关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将本保全结果通知书一并提交法院。
特此通知。
联系人(跟案法官助理):***
联系电话:0755-2333****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