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君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君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尔瑞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32643号 原告:深圳市君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社区田洋六路9号1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3994803U。 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洞口县黄桥镇车轮村10组,身份证号码430525199305158542,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威尔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宝岭社区桂芳园1栋兰花阁A503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君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威尔瑞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君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