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085江苏威斯特整流器有限公司与山东奥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1民初3085号 原告:江苏威斯特整流器有限公司,住所丹阳市开发区丹桂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509227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奥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埠旅游开发区寒朱路以南、埠南头村土地以西87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568116559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威斯特整流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奥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威斯特整流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