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1民初951号
申请人:枣强县煌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枣强镇杜烟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MA09F7KQ6X。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被申请人:山东奥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111号潍坊金融服务区1号楼2单元2-2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568116559T。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原告枣强县煌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奥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强县煌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奥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在12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枣强县煌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奥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