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枣强县煌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奥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1民初9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枣强县煌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枣强镇杜烟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MA09F7KQ6X。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被申请人:山东奥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111号潍坊金融服务区1号楼2单元2-2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568116559T。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原告枣强县煌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奥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冀1121民初95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山东奥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至12万元。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奥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枣强县煌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奥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