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枣强县煌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奥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1民初951号之一 原告:枣强县煌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枣强镇杜烟村南。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被告:山东奥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5111号潍坊金融服务区1号楼2单元2-2803。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原告枣强县煌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奥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枣强县煌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强县煌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1263.95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2383.95元,由原告枣强县煌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