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民特302号
申请人: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2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
申请人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海仲裁委)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1076号仲裁裁决,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楼兰公司称:一、仲裁裁决没有依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薪资的约定,认定楼兰公司向***支付2018年12月工资差额500元错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款“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协议约定,***每月工资为8000元,其中试用期2个月(即10月15日至12月14日),工资为月度工资的八折,即6400元。按合同计算,***2018年10月至12月工资应分别为3200元、6400元、7200元(12月14日结束试用期,该月份试用期和转正期各一半,工资额为6400/2+8000/2=7200)。而实际上,楼兰公司在2018年10月至12月向***支付的工资分别为3500元、7000元、7000元,这三个月实际支付总额17500元比合同约定的总额16800元还超出了700元。因此,***2018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己超额领取,仲裁裁决认定楼兰公司向***支付12月份工资差额500元与事实不符。二、仲裁裁决认定楼兰公司向***支付2019年3月份工资4691.70元与事实不符。(一)***3月份工资计算方式有误。仲裁裁决采纳了***的工资计算方式,即[工资额-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31天×19天;楼兰公司认为计算方式应为:工资额÷31天×18.5天-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因此,***3月份工资应为:8000元÷31天×18.5天-345.09元=4429.10元(其中,***3月19日下午已离开公司,上班天数实为18.5天)。(二)***3月份16个工作日中,有13个工作日迟到,3个工作日早退;且在上班时间多次擅离岗位,上班打卡后离岗,下班再回来打卡,已形成旷工事实。根据公司迟到一次扣20元至50元的规定,***迟到和旷工的扣薪未计算,3月份工资理应在4429.10元的基础上减去该月迟到和旷工的扣薪额,仲裁裁决并没有考虑这个因素。(三)***在春节前以个人经济紧张为由,向公司口头申请预支5000元。3月8日提出辞职申请时表示以3月份工资抵偿,但在仲裁裁决中这5000元没有纳入抵偿。三、***私自离职,没有在楼兰公司人事部门安排下办理规范的离职和工作交接手续,导致项目资料缺失,使楼兰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口头提出离职要求为3月19日,但是于3月15日在不知会公司领导和人事部门的前提下,私自说服同事***与其办理工作交接,导致交接的项目资料严重缺失,造成其负责跟进的佛山市高新区某项目室内改造工程项目纸质版原件没有交回,因资料不齐全造成该项目至今未能结算。此外,***负责城南园两项改造工程项目的结算内部审核,由于没有履行岗位职责,致使结算从申报的15万多元被核减至9万多元,后经楼兰公司挽回,才争取到12多万元,已造成3万多元的损失。***这种行为违背了职业操守,违反了其与楼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乙方因故辞职,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完工作交接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三款“乙方因辞职等原因离职后,对离职前接触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并应将资料交由甲方”的规定。四、***存在履历造假行为。参保证明显示***于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在佛山澳特板业有限公司工作,但其本人填写的员工登记表却反映在佛山澳特板业有限公司工作时间是2010年至2014年,时间不符。而***在填写人申明里承诺“若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并不要求任何补助”。综上,请求:撤销南海仲裁委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1076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于2018年9月29日通过楼兰公司***的面试,***口头承诺试用期间工资8000元/月,试用期为两个月,10月15日开始上班。但入职后收工资时,10月15日到11月的工资只有3500,而试用期工资应为8000÷2=4000元,月薪工资少了1000元。***就工资问题与***沟通,***打算解雇***,但由于***当时负责绿地项目的精装和铝合金窗的结算工作,所以没有立即解雇***。2019年1月份后***工资每月收取8000元。2018年10月15日到12月30日期间,***应该领取2万元工资,分别为10月份4000元,11月份8000元,12月份8000元;但实际上领取的工资为10月份3500元,11月份7000元,12月份7000元。若***试用期工资为7000元,其12月份工资应为7500元,工资差额为500元,而实际差额应为2500元,故楼兰公司应补偿***试用期工资差额2500元。二、2018年11月,劳动行政部门要求楼兰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楼兰公司为了逃避税收等因素,其将所有员工的工资在劳动合同中均约定为1720元,***认为该劳动合同没有保障,故要求与楼兰公司签订工资协议。绿地项目结算完毕后,于2019年3月8日***要求***调去设计部工作,***不接受安排,***要求***辞职。***在3月8日提交了辞职书,为方便工作交接及重新找工作,特意将辞职时间定为2019年4月1日。之后***在楼兰公司上班一直到2019年3月19日(有打卡记录为证)。在2019年3月19日,***解雇***,要求***交出楼兰公司钥匙,之后不用回来上班。因楼兰公司未向***支付2019年3月1日至3月19日的工资,故楼兰公司应向***支付2019年3月份工资4691.70元。三、楼兰公司将年终奖5000元作为***的借支,与事实不符。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楼兰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楼兰公司应向***支付解除合同的赔偿金8000元。
经审理查明:南海仲裁委于2019年5月7日就楼兰公司与***工资等争议一案的仲裁申请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1076号仲裁裁决,裁决:“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2月工资差额50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3月工资4691.7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楼兰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在收到上述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工资等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即只有申请人楼兰公司需要举证证实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才符合撤销终局仲裁裁决的条件。
本案中,申请人楼兰公司申请撤销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1076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主要为仲裁裁决认定楼兰公司应向***支付2019年3月份工资4691.7元错误等。经查,***试用期满后工资为每月8000元,***在楼兰公司工作至2019年3月19日,其2019年3月份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为345.09元。因此,***2019年3月份的应收工资数额应以其实际出勤天数进行折算后,再扣减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故楼兰公司应向***支付2019年3月份工资为4558.14元(8000元/月÷31天×19天-345.09元),仲裁裁决对此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楼兰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1076号仲裁裁决。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