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605民初21261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15。 被告: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3号楼706室,营业执照:914***********020D。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是被告的员工。 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本院申请协商和解一个月,本院予以准许。该期限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请求。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3月工资4691.7元;(2)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额外一个月工资8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个月工资8000元;(4)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2月工资差额500元。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7日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10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2月工资差额50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3月工资4691.7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被告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粤06民特302号民事裁定,认为被告申请撤销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1076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主要为仲裁裁决认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9年3月份工资4691.7元错误等,经查,原告试用期满后工资为每月8000元,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9年3月19日,其2019年3月份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为345.09元,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9年3月份工资为4558.14元(8000元/月÷31天×19天-345.09元),仲裁裁决对此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1076号仲裁裁决。 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差额2500元(2018年10月工资差额500元、11月工资差额1000元、12月工资差额1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额外一个月工资8000元(原告被辞退的经济补偿金);(3)被告支付原告3月份工资4848.1元;(4)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4084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19日,共64小时)。 4.入职工作岗位。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入职被告处,任项目经理。 5.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7日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10月14日止的劳动合同,其中前两个月为试用期,岗位为项目经理,原告基本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720元/月,被告根据原告工作表现安排奖金、提薪、绩效补贴、提职等奖励,被告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5日前。 6.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被告为原告参加了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的社会保险,其中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的个人缴费部分为345.09元/月。 7.原告的工资发放情况。被告提供的工资表显示,原告2018年10月基本工资1720元、绩效补贴444.71元,岗位补贴1000元,674元,合计3838.71元;2018年11月基本工资1720元、绩效补贴3606元,岗位补贴1000元,社保补贴674元,合计7000元;2018年12月基本工资1720元、绩效补贴3606元,岗位补贴1000元,社保补贴674元,全勤奖100元,合计7100元;2019年1月基本工资3100元、绩效补贴2900元,岗位补贴2000元,全勤奖100元,合计8100元,扣除345.09元、对公实发工资2754.91元,实发5000元;2019年2月基本工资3100元、绩效补贴2900元,岗位补贴2000元,全勤奖100元,合计8100元,扣除345.09元、对公实发工资2754.91元,实发5000元。 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显示,被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原告转存2754.91元,于2019年3月15日向原告转存2754.91元。 原告试用期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工资7000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8000元/月,原告离职前的平均工资7600元/月。 原、被告在仲裁中确认被告未支付原告2019年3月工资4691.7元。 8.劳动关系解除情况。2019年3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载明:经过多方面的综合因素考虑(公司现状和个人情况等),于2019年3月8日正常辞职,离职时间为4月1日,辞工期间正常工作和离职时正常交接工作。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3月15日在***楼兰离职工作交接表上签名确认。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2019年3月8日,***叫原告到设计部做大量设计工作,因原告不愿意,***称如不愿意就自己写辞工书辞职,原告写了离职时间为4月1日,之前均是正常工作。然后双方作交接工作并在3月15日签了工作交接表,在3月19日被告要求原告在20日就不要上班并交回钥匙,并称原告可以到劳动局解决工资问题。19日下午5点左右,原告离开公司。 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劳动关系解除日期是2019年3月19日上午,原因是原告离职。 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 (一)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企业登记资料;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1076仲裁裁决书、(2019)粤06民特302号民事裁定书; 3.劳动合同、工资协议、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辞职报告;4.与***的微信聊天记录;5.与***的微信聊天记录;6.报告;7.与楼兰前台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3月1日至19日的考勤记录、2019年3月1日至19日前台对公司员工外勤统计记录;8.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3,确认真实性;对证据4,不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原告个人的陈述,与被告无关;对证据5,不清楚是否存在该微信对话;对证据6,确认真实性;对证据7,不清楚与楼兰前台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存在,对2019年3月1日至19日的考勤记录、2019年3月1日至19日前台对公司员工外勤统计记录不确认真实性,以被告递交的证据为准。对证据8,认为被告于2018年10月、11月、12月及2019年1月、2月支付给原告的工资分别为3500元、7000元、7000元、8000元、8000元,这是原告主张、双方不存在争议的事实,见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1076仲裁裁决书第2页。 (二)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 1.(2019)粤06民特302号民事裁定书;2.员工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工资协议、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3.与楼兰前台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3月1日至19日的考勤记录;4.辞职报告、离职工作交接表;5.工资表、考勤记录表;6.工资表。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2,确认真实性;对证据3,确认真实性;对证据4,确认真实性;对证据5中的工资表有异议,由于时间太长,未能记得当时实收工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被告是公司,原告是正式员工,被告应按公司账号以工资形式发放到原告银行账户为准,根据原告提供给被告的工资账号银行流水清单,只有两笔是被告转账记录:2019年2月18日2754.91元和2019年3月15日2754.91元,共5509.82元;原告工资账号流水清单其他项与被告无关;对考勤记录表,由于原告入职后主要负责跟踪佛山季华六路绿地精装项目及绿地铝窗项目结算工作,工作时间不稳定,考勤记录没能全面反映实际情况;对证据6,依照国家法律财务制度,被告应以公司账户以“工资”形式向原告账户发放工资,从原告的工资卡清晰显示,只收到被告账户两笔款项,其他与原告、被告账户无关的交易事项与证据,原告一律予以否认,请被告尽快补齐工资差额。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原告主张的工资差额2500元(2018年10月工资差额500元、11月工资差额1000元、12月工资差额1000元)的问题。2018年10月工资差额500元、11月工资差额1000元,原告在劳动仲裁时并未主张,本院对该部分请求不予处理。原告可另行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对于12月工资差额1000元,原告在劳动仲裁时主张的数额是500元,对超出仲裁请求部分,本院不予处理。关于原告2018年12月工资差额,被告提供的原告2018年12月工资条显示,原告已收到该月工资7100元。原告试用期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2月14日工资7000元/月,试用期满后工资8000元/月,故原告2018年12月满勤工资应为7548.39元/月(7000元÷31天×14天﹢8000元÷31天×17天)。被告提供的原告2018年12月考勤记录表,没有原告签名确认,原告有异议,本院不予采信。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8年12月工资差额448.39元(7548.39元-7100元)。 2.关于原告主张的被辞退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被告提交辞职报告,提出了离职的意思表示,并与被告于同月15日办理了工作交接。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原告主张的2019年3月工资问题。根据(2019)粤06民特302号民事裁定,原告试用期满后工资为每月8000元,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2019年3月19日,其2019年3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为345.09元,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9年3月工资为4558.14元(8000元/月÷31天×19天-345.09元)。 4.关于原告主张的加班费问题。原告在劳动仲裁时并未主张,本院对该部分请求不予处理。原告可另行申请劳动仲裁主张。 原告请求超出本院核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 一、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12月工资差额448.39元予***; 二、广东楼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3月工资4558.14元予***;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交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