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1民初1695号
原告:南昌市**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314797438T。
被告:***,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3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53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