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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某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1执956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大塉村大屋村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31479743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5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1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19年6月、7月、11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工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数月无变动。 2、2019年7月2日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 3、2019年7月2日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登记缴存信息。 4、2019年6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11月1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9年7月26日,本院电话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丰城市小港镇万沙村委会)调查,证实被执行人***已经外出务工,不在本地,经济收入不详。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5088元、案件受理费342元、保全费374元,截止2019年11月1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35088元、案件受理费342元、保全费374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1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邓 涛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