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尚荣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市某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281民初6867号 原告:***,女,193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泗门镇镇南村泗马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KA3B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药费10837元、护理费11845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交通费962元、残疾赔偿金38345元、***定费3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纸尿裤便盆费35元,共计73610元,扣除被告所付10000元医疗费,为6427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接了**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三期)-***道富巷新村南二小区的改造工程,在原告所居住的**市的小区进行施工。2022年11月5日中午,原告从家门口走出来,因被告在原告家门口挖沟,导致原告家门口与道路形成比较大的落差,原告因此在家门口跌倒,不能站起来。后有人报警,送医。经**市中医医院住院,经***和***定所***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原告的伤情为右肱骨近端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伤后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在医院门诊10多次,急救车费200元。被告在原告居住的***道富巷新村南二小区承建的老旧小区改造(三期),其中在原告家门口挖沟槽施工,没有做好安全防范进行封闭管理,致原告出门时意外跌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答辩称:一、发生本起事故责任完全在原告自身,答辩人的工作人员自开工后多次提醒小区内的业主注意安全,在进出路口设置警示标志,并且告知他们何时开挖,何时回填,对原告居住的147幢106室特别关注,因为知道这户居住着二位老人,还特别嘱咐,如果一定要出门走西侧的门,不要走这个门,作为施工单位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和提醒义务,而且原告明知自己家门口在挖沟,西侧的门不走,故意要走这个门,最终摔伤,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174条的规定,答辩人不应当承担责任。二、原告自身患有疾病,如胃部恶性肿瘤、高血压、低钾血症、低钙血症,左右肩关节均存在退行性骨关节病变,年龄又将近90岁,没有人照顾看护,子女没有尽到监护之责。正因为原告自身疾病存在,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想看看门口的沟挖得怎么样,结果门一开,导致摔入沟中。因此,原告自身患有疾病及无人看护,造成本起事故的发生,责任因由自己和监护人共同承担。三、抛开责任问题,单就赔偿项目:医疗费变更后为10837元,应当扣除用于治疗自身疾病的药物,需要提交用药清单,另外应当扣除重复计算的22元;护理费偏高,交通费票据不足,且急救车费已计算在医疗费内,精神抚慰金不能支持,因为自身应负全部责任或大部分责任。综上,原告摔伤答辩人也深表同情和遗憾,为此为其垫付医疗费10000元,且答辩人保留追索该款的权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承接了**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三期)-***道富巷新村南二小区的改造工程,原告居住在富巷新村南二小区147幢106室,原告家有南门和西门可以出入。2022年11月5日,该工程在原告居住的147幢106室南门前开挖沟槽用以埋设污水管道。同日中午,原告从南门外出时不慎跌入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为埋设污水管道而开挖的沟槽中受伤。后有人报警,原告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急诊后转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12天,入院诊断为右肱骨近端骨折、头部的损伤、右膝挫伤等。2023年10月8日,浙江中和***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1.伤病因果关系。***右肱骨近端骨折伴右肩袖撕裂,右盂肱韧带、喙肱韧带、肱二头肌长头肌腱损伤及目前右肩关节活动功能障碍的后果,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其目前右肩关节功能障碍的后果,本次外伤为主要作用。2.人体残疾等级。***右肱骨近端骨折伴右肩袖撕裂,右盂肱韧带、喙肱韧带、肱二头肌长头肌腱损伤经治疗,目前遗留右肩关节功能丧失达25%以上(未达50%)的人体残疾等级为十级。3.护理期、营养期。建议***伤后的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上述期限均包括住院期间。 对于原告损失的认定:1.医药费1081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3.营养费2700元。4.护理费为10710元(210元/天×12天+105元/天×78天)。5.交通费600元。6.残疾赔偿金38345元。7.鉴定费3350元。被告缴纳的鉴定费自行承担。8.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 被告已支付原告10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接警单详情、照片、医疗费发票、病历材料、***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在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各方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应根据其在侵权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而定,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问题为:被告对原告受伤的事故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如何划分。对上述争议问题,本院评判分析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道路施工损害责任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被告作为施工人设置的警示标志必须具有明显性,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其次,被告要保证警示标志的稳固并负责对其维护,使警示标志持续地存在于施工期间;再次,仅设置警示标志不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被告还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造成他人损害。从原告提供的照片中看出,被告开挖的沟槽距离原告家门口很近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亦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防止原告出行遭受损害系本案事故的主要原因,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路段所开挖的沟槽位于原告家南门附近,但法律规范并未禁止老人在自家房屋附近出行,作为原告的子女,对高龄母亲出行应该更要谨慎注意。综合考虑事故发生时的客观环境、原告年龄对认知与判断能力的影响,综合以上对各方当事人过错的分析,本院判定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70%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余下30%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合计67720元的70%,即4740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以上共计50904元,扣减已支付的10000元,尚应支付40904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7元,由原告***负担422.1元,被告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84.9元,被告宁波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部分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附: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行金。 2.被联合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高消费住宿、旅游;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措施。 3.被曝光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良信用信息提供给省信用中心,在信用浙江网上予以公开,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和法院公告等形式进行曝光。 4.被纳入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的风险。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根据不同失信情形予以信用扣分并被纳入**法院诉查查诉讼信用查询平台公开。 5.被司法拘留、罚款的风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