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绍民二初字第1218号
原告浙XX晟化学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晟化学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杭越漂印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XX晟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徐妍